根据中央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机关各党小组和室负责同志必须严格对外出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在布置工作时,要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
第二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要主动及时地向组织和分管领导汇报个人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其中3名以上党员或以本机关为主、由多个部门或单位组织的联合工作组,在同一地点执行公务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应成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并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处理各种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二)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三)采取恐吓、打骂或变相体罚等非法手段,威逼当事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五)遇到困难和阻力,不坚持原则,不敢于斗争;
(六)骄傲自满,研究和处理问题不尊重当地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主观武断,随意表态;
(七)重要事项不请示报告,擅自决策和行动;
(八)私自受理和越权查办案件,擅自干预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出超标准接待等不正当的生活要求;
(二)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或娱乐活动,涉足“黄赌毒”等场所;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及亲属谋取私利,插手与工作无关的经济纠纷事项;
(四)在下级或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私自借用或接受相关单位赠送的车辆和通讯工具,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或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五)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消费卡;
(六)擅自运用办案专项经费、收缴的赃款赃物、暂扣车辆和其他物品;
(七)从事或参与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及工作秘密,提供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住址、电话以及日常生活等情况;
(二)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通风报信,扩散案件举报内容,泄露查办案件手段,透露所取案件证据,传播案件处理信息;
(三)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四)忽视案件和工作材料保管,造成遗失或泄密。
第六条 机关党组织和各室要切实加强对外出人员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或违纪问题,要及时谈话教育和报告。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而出现下属严重违纪违法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