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区纪委监委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办案工作中的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一般应每季度听取一次在查案件情况汇报,重大案件随时听取汇报,发挥班子会议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总揽全局,把握方向、统筹安排、正确决策的作用。
第三条 办案工作要坚持“班子会议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纪检监察室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第四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办案工作制度,严格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
(一)对案件的查办要定领导(办案组组长)、定人员、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间。
(二)实行常委(委员)挂案制度。重大案件由书记或副书记挂案。挂案的领导直接对办案工作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参加办案方案的制定;掌握查案进程,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亲自找涉案人员谈话;参与对案件关键性问题的调查取证;参与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对审查调查报告等案件文书材料进行审核等。
(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
第五条 要严格遵守执纪办案“六不准”规定:
(一)不准接受被审查调查、审理、复查的单位、个人及其亲属和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的宴请和钱物。
(二)不准接受被审查调查、审理、复查的单位、个人及其亲属和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邀请参加非工作性质的娱乐活动和观光旅游。
(三)不准向正在被审查调查、审理、复查的个人和单位借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金钱及其他物品私用。
(四)不准利用办案之机,私自向正在被审查调查、审理、复查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办理本人和亲属朋友的工作调配、录用晋升、职称评定、奖励惩处、签证等事项。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亲属朋友的违法违纪行为疏通说情,设置障碍;案件涉及到自己的亲属,要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执纪办案中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合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应予调离。
(一)接受被审查调查人及亲属的宴请、贿赂或其他好处;
(二)向被审查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故意泄露办案情况;
(三)对被审查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条例》和国家法律手段;
(四)明知被审查调查人有违纪问题,而对其袒护包庇;
(五)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
(六)利用办案之机对被审查调查人及其亲属敲诈勒索;
(七)利用办案之机对被审查调查人挟嫌报复,制造冤假错案。
第七条 副书记(副主任)责任
(一)统筹纪检监察室的办案工作。对本委一年的办案工作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作出安排。
(二)定期组织线索排查,及时掌握线索和案情。督促跟踪做好每宗案件的查处工作,保证案件顺利查处。
(三)亲自抓大案要案,遇到重大疑难问题亲自组织突破。
(四)认真把好案件定性关和文书材料关。
(五)抓好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到纪检监察室、镇纪委、纪检组督促指导查办案件。为办案工作排忧解难,解决好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问题。
(六)注重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书记和班子会议汇报案件查处工作。
(九)模范遵守办案纪律和各项规定。
第八条 分管案件的常委(委员)责任
(一)积极协助主管副书记(副主任)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所分管的纪检监察室以及所联系的镇纪委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导查办案件,直接参与查办大案要案。
(三)组织开展案件研判,汇总分析办案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发挥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作用。
(五)及时向副书记、书记及班子会议汇报案件查处工作。
(六)带头遵守办案纪律和各项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主任责任
(一)积极组织开展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结合每一时期办案重点以及本地区的实际,做好本室案件的排查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室案件的查处情况,做好查处案件过程中的统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组织排除办案遇到的阻力。
(四)科学分配办案力量,每宗案件都要指定案件主办人(审查调查组组长)和协办人。在案件审查调查中要亲自审定审查调查方案,选准突破口。把好案件的定性关、证据关、材料关等,力求每宗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确保案件的质量。
(五)认真协助和指导所联系的镇纪委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办案工作,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室的案件查处工作。
(六)组织召开室务会,对所查处案件的定性和处分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发挥全室人员的集体智慧。
(七)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各项规定。
(八)严格按照案卷归档要求督促做好每一宗案件的移交审理工作。
(九)抓好案件查处的工作总结及问责、整改建议、案件分析报告等后续工作。
第十条 审查调查组组长(案件主办人)责任
(一)受理任务后,组织审查调查组制定初查方案,根据案件线索分轻重缓急组织审查调查。
(二)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定期不定期向室主任汇报案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三)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国家监察法》的规定和权限,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取证。根据案情需要,如需对被审查调查人或当事人实行“留置”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按规定报批。严禁迫供、诱供、指供。
(四)查办案件一般不超过规定办案时间。初步核实时间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立案后,案件审查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要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审查调查时间。按照规定应快查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尽早查结。
(五)审查调查结束时主持组织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建议进行认真的讨论,并组织起草有关案件文书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六)审查调查结束后,严格按照案卷归档要求,15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报室主任、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7日内移送审理室。
(七)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调查组组员责任
(一)积极主动协助案件主办人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办案。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权限进行调查取证。
(二)服从主办人员的工作安排。
(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主办人员汇报。
(四)审查调查结束后,严格按照案卷归档要求,15日内将所有案件材料,以A4纸格式装订成卷,报组长、室主任签名。
(五)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