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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章区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0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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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确保财物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

1、委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一支笔”签批的理财制度。

1)不满5000元的开支,由书记签批。

2)5000元以上的,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书记签批。

2、经费开支实行申报制度。

1)凡经费开支200元以上,必须先向办公室财会申报,由财会核定并报分管的副书记批准后,才可以借款和开支;不满200元的,向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后,可由经手人先使用公务卡垫付,再办理报销手续。严禁在饭店、商店等挂账开支。

2)干部、职工因公务需要预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条,注明用途与归还日期,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借款。借款超过期限未归还(或未持完备手续报销)的,在借款人补贴中扣还。

3、票据报销实行逐级审核制度。

1)用款经手人需在用款后3天内(出差的返回后3天内)办理票据报销的审核、审批手续。

2)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3)旅差费用报销先填写旅差报销表,经会计或出纳核准数额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再报有关领导审批;其他费用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批。

4)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餐费等公务开支一律采用公务卡结算。

5)办理报销时,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所有票据是否符合报销规定,对违反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报销。

6)车辆加油过路(桥)费在每周星期一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销。

二、办公用品的购置与使用管理

1、机关办公用品购置及订购,一般先由各室列出清单,送办公室核查,按申报制度报批后,再统一购置或订购。因特殊情况,各室或干部、职工如需购买少量急需的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价值不满100元),在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后,可以经手人先垫资购买。

2、购买物品每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应有2人以上同往购物并作证明,并开具正规税票。

3、机关添置固定资产,按开支管理制度审批决定后,由办公室办理。

4、机关所有物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统一管理。贵重物品的发放、进出由办公室设立登记簿专门登记。

5、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单位物品,都必须开具借据,并报经主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借用公物造成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6、机关交由各室或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有关人员要注意保管,谨防丢失。如有丢失,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接待管理

1、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标准严格按照区公务接待的规定执行,就餐由对应室及分管领导等陪同,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2、对上级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报区事务局接待安排食宿。确需由本单位接待用餐的,须经书记或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同意。接待标准为:早餐每餐20元/人,午、晚餐每餐50元/人。

3、外地纪检监察机关同志到来联系公务、参观学习或业务交流的,须有公函才予以接待,接待标准为:早餐每餐20/人,午、晚餐每餐50元/人。

4、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同志到机关来办事的午、晚误餐,可由办公室安排解决,标准为每餐40元/人。

5、未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各室不能以区纪委监委或室名义邀请相关人员来本区指导工作或交流业务。

四、差旅管理

1、干部职工出差本市各县(市)区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出差市外须经书记同意。出差人员应按领导批准的时间按时往返,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事前报原批准人同意。

2、机关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本市各县(市)区内乘坐公共汽车、火车、出租车(限10公里内)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

3、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到本市以外地区的:

1)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

2)科级及其他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未经批准超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5、干部、职工因公下乡到本区各镇(当天往返),因基层单位不安排就餐而需要在外用餐的,须提前报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用餐标准为每餐40元/人(凭出差地餐票报销)。在外自行解决用餐的,按每餐40元/人补助。

6、干部、职工出差湛江市内各县(市)、区(本区除外)及邻近各市、县(当天往返),途中需自行解决用餐的,须提前报办公室登记,并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用餐标准为每餐50元/人(凭当地餐票报销)。

7、干部、职工出差外地实行包干制度(不包括学习、培训、开会)。出差到本市以外的,每天住宿费250元/人(处级干部500元/人)、餐费100元/人、交通费80元/人;出差到本市以内的,每天住宿费180元/人(处级干部350元/人)、餐费80元/人、交通费50元/人;如属配合外单位办案,费用由外单位解决。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科级及以下出差人员2人住1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相应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

8、干部、职工经批准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及其它费用按举办方会议费管理规定开支,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相关票据进行报销。往返途中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9、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外地协助工作,借调期间旅差费由借调单位负责(区内临时抽调除外);本单位从外单位抽借的工作人员,旅差费由本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五、加班误餐管理

严格控制加班开工作餐。因急需完成工作任务或办案需要加班误餐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可开工作餐,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加班期间,自行解决用餐的,按每餐40元/人补助。

六、会议、慰问活动管理

1、凡召开全区性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食宿标准按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机关或各室因工作需要而组织专题座谈会、研讨会或其他活动,须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需安排用餐的,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区事务局报批,安排在区饭堂就餐。

3、机关组织的慰问活动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所需经费按管理制度申报审批。干部、职工因病、分娩生育等需要前往探望的,干部职工亲属逝世需要慰问的,原则上由委工会进行探望和慰问,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工会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由办公室进行慰问,开支原则上限制在500元以内。

4、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意外情况急需救助的,由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七、其他

1、办案中收缴的赃款要及时交办公室出纳员存入专户暂存,结案后统一上缴区财政。办案人员不得私自保管、存取赃款,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

2、机关财务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财会人员每季要将单位收支情况制成总表,向书记和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并在公开栏上公布。

3、分管财务的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要做到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严格把关。财务工作人员要遵守和执行《会计法》,依照财务制度进行工作,在办理报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并作出耐心解答。全体干部、职工要服从和支持财务人员按章办事。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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